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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烏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管理辦法


居住證作為持有人的居住證明,在浙江省范圍內有效。但證件持有人可以享受的政策待遇,在本市范圍內有效。居住證可以用于辦理或者查詢衛生防疫、計劃生育、子女教育、就業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個人事務和信息,并享受相應的權益和公共服務政策待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義烏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流動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戶籍的人員。

第三條  居住證分為《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和《浙江省居住證》。

第四條  居住證的載明內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件號碼、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簽發日期、簽發機關和證件編號等基本信息。

第五條《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有效期為6個月至3年,其有效期根據勞動合同或租房協議等有效證明來核定,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不能提供勞動合同或租房協議等有效證明的,有效期最長為1年。

《浙江省居住證》有效期為9年。

第六條  居住證作為持有人的居住證明,在浙江省范圍內有效。但證件持有人可以享受的政策待遇,在本市范圍內有效。居住證可以用于辦理或者查詢衛生防疫、計劃生育、子女教育、就業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個人事務和信息,并享受相應的權益和公共服務政策待遇。

第七條 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局負責本辦法實施的綜合協調、居住證件的發放和相關管理工作,各鎮(街)設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所,村(居)、社區、企業設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點)(以下統稱為受理機構),具體負責受理居住登記、居住證件的申領和發放工作。

發改、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社保、住建、交通、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工商等部門及各鎮(街)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 居住登記

第八條 擬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居住地3日內辦理居住登記。

居住在具有本地戶籍的親屬家中的流動人口,居住時間在15日以下的,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

第九條  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簿等)或身份證明(戶籍證明、戶口遷移證、機動車駕駛證等);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的,應當配合受理機構采集與其身份相關的信息。

第十條 下列流動人口,按照以下規定辦理居住登記:

(一)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的人員,由經營單位負責登記;

(二)在醫院住院就醫的人員,由醫院負責登記;

(三)在學校、培訓機構寄宿就學或者培訓的人員,由學校、培訓機構負責登記;

(四)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員,由救助機構負責登記。

按照前款規定負責登記的單位,應當在辦理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登記情況報送受理機構;法律、法規對報送要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招用流動人口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招用的流動人口信息報送受理機構;終止勞動關系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在終止勞動關系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人員名單報送受理機構。

第十二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在房屋出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信息報送受理機構;房屋出租人與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終止租賃關系的,應當在終止租賃關系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人員名單報送受理機構。

第十三條  從事房屋租賃、職業介紹的中介機構應當在介紹成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動人口的信息報送受理機構。

第十四條  受理機構應當主動為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提供服務。受理機構應當指導辦理居住登記的人員填寫對應表格、確認簽字,并核對材料是否齊全;對于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辦理人,要求補齊材料。

受理機構應當拓展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采集方式,開通電話、傳真、網絡等申報渠道,方便流動人口和有關單位辦理居住登記。

第十五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等部門采集的流動人口信息,應當統一匯入流動人口綜合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流動人口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居住地址、政治面貌、婚姻狀況、計劃生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預防保健、隨同的未滿十六周歲人員、租住房屋等信息。

第十六條  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知悉的流動人口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違規查詢、使用流動人口基礎信息。

第三章 居住證的申領和發放

第十七條  對辦理居住登記且材料齊全的,受理機構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發放《浙江省臨時居住證》。

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所具體負責《浙江省居住證》的申領、發放工作。對申領《浙江省居住證》且材料齊全的,出具受理憑證,經審核后符合申領條件的,報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局批準,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發放《浙江省居住證》;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由受理機構告知申領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申領本市《浙江省居住證》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持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在義烏連續居住滿3年;
(二)有固定住所;
(三)有穩定工作;
(四)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已在義烏市按規定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1年以上;
(六)無違法生育行為;
(七)無犯罪記錄。

持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在本市連續居住滿1年,滿足上述(五)、(六)、(七)項規定,且屬于以下人員之一的,可直接申領《浙江省居住證》。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
(二)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技師及以上的高技能人員;
(三)事業單位、規模以上企業的高級經營管理人才;
(四)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緊缺人才或其他人才(以當年發布的緊缺人才導向目錄為依據);
(五)在本市投資額100萬元及以上的人員。

第十九條  申領本市《浙江省居住證》,應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領居住證申請表》及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二)固定住所證明材料:擬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證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復印件(驗原件)、租房協議復印件(驗原件)、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或者村(居)、社區出具的寄宿證明等;

(三)繳納滿1年以上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證明;

(四)18-49周歲的申領人須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及婚育情況聲明書;

除上述基本材料外,有關人員還應當分別提供其他相關材料:

(一)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的提供畢業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二)獲得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提供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驗原件),技師、高級技師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三)投資人員提供投資或者開業1年以上的相關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四)管理人才和緊缺人才分別以報備6個月以上的任職文件和緊缺人才導向目錄為依據。

第二十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證件有效期內,居住地址、服務處所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浙江省居住證》損毀或遺失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領或補領;原發證機關受理后,給予換領或補辦證件。換領或補辦的證件與原證件為同一編號和同一有效截止日期,簽發日期為新辦證日期。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已經發放的《浙江省居住證》:

(一)證件有效期內,證件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或服務處所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變更登記,經通知仍不改正的;
(二)在本市連續未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1年的;
(三)違法生育的;
(四)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申領時有欺詐行為的。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二十二條  持有本市《浙江省臨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享有下列權益和公共服務:

(一)按本市有關規定參加居住地的選舉,參與社區組織的民主管理;可按有關法律規定和程序參與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的選舉或推薦為政協委員;

(二)免費享受政府提供的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等就業服務,免費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勞動技能、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維權知識等方面的培訓;

(三)按照規定參加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享有與本市居民相同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四)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參加和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和義務;

(五)已經建立并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繳納住房公積金滿一年的,可根據本市的相關規定申請購房貸款,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不再在本市就業的,可以根據本人要求并提供相關有效證明材料后,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繳存金額(包括單位為其等額繳存部分)可以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六)已婚育齡夫婦可以享受國家規定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享有相關的基本公共衛生及重大公共衛生項目服務;隨同子女享有與本市兒童同等的免疫服務權利,可以免費接種國家免疫規劃規定的疫苗;

(七)患有傳染病的,可以享受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免費檢查和治療;

(八)戶籍地無監護條件的子女,其義務教育階段可以報名申請在本市公辦學校入學,教育部門每年按照招生計劃和報名情況統籌確定公辦學校入學人員,具體招生辦法由市教育局制定;

(九)持有本市《浙江省臨時居住證》3個月以上的,可在本市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及轉移登記;

(十)受單位派遣赴港澳從事商務活動的可憑《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和規定的其他材料,到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港澳商務簽注;

(十一)與本市居民同等享受電大、夜大等教育資源,以及圖書館、博物館、體育館、公園等公共資源;

(十二)依法享有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十三)按照規定參加本市各種榮譽稱號的評選并享受相應待遇;

(十四)在本市從事研究開發所取得的技術成果申請國內外專利,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十五)市政府提供的其他相關公共服務。

第二十三條  持有本市《浙江省居住證》的人員,除可享受第二十二條規定權益和公共服務外,還享有下列權益和公共服務:

 (一) 戶籍地無監護條件的子女,其義務教育階段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到具備接收條件的公辦學校入學。符合相關報考條件的子女,可以報考本市所屬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具體招生辦法由教育局另行制定;

(二)符合本市人才住房申購(租)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人才住房申購(租);

(三)持有本市《浙江省居住證》滿兩年,符合本市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其他相關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本市公共租賃住房。

(四)在本市首次創業的,可參照《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義政發〔2010〕37號),享受一次性創業補貼和創業培訓補貼;

(五)符合相關條件的,可申請引進本市人才科研項目啟動經費;

(六)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方式擔任本市國有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文化藝術機構等單位的領導職務;

(七)已在國外取得的與國內相對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執業資格,經有關職能部門審核后予以確認;

(八)符合特殊困難救助條件的,可以申請特殊困難救助;

(九)可以享有與本地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衛生及重大公共衛生項目服務;

 (十)市政府提供的其他相關公共服務。

第二十四條  持有本市《浙江省臨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積分達到落戶分值的,可申請遷入本市規劃建設區內城鎮戶口。

持有本市《浙江省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可直接申請遷入本市規劃建設區內城鎮戶口。

居住證持有人遷為本市戶口的,在辦理入戶手續時收回居住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十條規定,不按規定辦理居住登記、變更登記的,按照《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流動人口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浙江省居住證》的,按照《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的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注銷并收繳其《浙江省居住證》,并處二百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未按時報送相關信息的,按照《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未報送人數每人一百元的數額處以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為流動人口辦理《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或《浙江省居住證》的;

(二)在居住登記和《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或《浙江省居住證》的頒發或者申領、換領以及變更登記過程中,收取費用或附帶收取其他費用的;

(三)泄露因制作、發放、查驗居住證而知悉的流動人口信息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發現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情形,應注銷居住證而未予注銷,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的居住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義烏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 [居住證] 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管理辦法    {最后編輯時間:201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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