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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烏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2010年01月18日  來源:義烏市人民政府
  2010年01月18日  來源:義烏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保障城鄉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9〕6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我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全日制在校生),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均可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等,保障水平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和集體補助相結合的辦法。
   
  第二章  繳費標準和參保登記
  第五條  2010年1月1日前,年滿60周歲及以上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待遇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待遇的本市戶籍城鄉居民,不繳費,從2010年1月起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2010年1月1日前,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應按年繳費。在制度實施第一年已參保繳費的,年滿60周歲時,允許一次性補繳,累計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年;在制度實施第一年未參保繳費的,年滿60周歲時,允許補繳2010年至參保人60周歲時未繳費的年限。補繳的標準為補繳當年我市最低繳費檔次。參保人員從到達60周歲的次月起,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2010年1月1日前,未滿45周歲的城鄉居民,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少于15年。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的年限不允許補繳,達到60周歲時繳費未滿15年,允許向后順延繳費,繳費滿15年后辦理待遇享受手續,從符合待遇享受條件的次月起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六條  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300元、600元、800元、1200元五個檔次。參保人員每年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人繳費予以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代表大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繳費標準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生活待遇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第七條  市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按第六條規定的五檔繳費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等困難群體的個人繳費,由市財政按繳費當年本市最低繳費檔次予以全額補貼。
  參保人員死亡的,政府補貼或政府補貼余額并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第八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按年繳納。繳費期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繳費期內未按規定繳費的,不再辦理補繳手續。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以貨幣形式收繳,不得以實物等形式抵繳。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在繳費期內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到戶籍所在地的村(社區)繳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村(社區)對參保對象進行初步資格審核后,填寫《義烏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將收繳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匯入所在鎮(街道)財務管理核算中心賬戶。同時將《登記表》及時送至所在鎮(街道)勞動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服務所(以下簡稱“勞保所”)。
  各鎮(街道)勞保所對各村(社區)上報的《登記表》核對無誤后,負責將參保人員信息錄入計算機。各鎮(街道)財務管理核算中心于每年繳費期截止前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劃入市財政“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并辦理結報手續。
  第十條  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等困難群體,由市社會保險管理處(以下簡稱“社保處”)按市殘聯、民政部門核定的每年征繳期前一個月的名單統一辦理參保手續。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參保后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達到待遇享受年齡時,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和戶口本原件到社保處辦理待遇計發手續。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被判刑、勞教的,服刑、勞教期間停止繳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其個人賬戶由社保處予以保留并不間斷計息。刑滿或勞教期滿釋放回原籍繼續繳費的,判刑、勞教前后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繳費年限累積計算。
   
  第三章  個人賬戶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三條  城鄉居民參保后,由市社保處按照居民身份證號碼,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組成
 ?。ㄒ唬﹤€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ǘ┱a貼;
 ?。ㄈ┘w補助;
 ?。ㄋ模┢渌洕M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
 ?。ㄎ澹├⑹杖?。
  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從繳費的當月起開始計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于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在年滿60周歲后辦理待遇享受手續,從符合享受條件的次月起按月發給養老金。養老金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七條  城鄉居民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三部分組成。
 ?。ㄒ唬┗A養老金不得低于省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目前暫定為每人每月70元?;A養老金由財政預算安排?;A養老金今后隨我市經濟發展、生活待遇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ǘ﹤€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按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個月計發(與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后,由市財政預算安排。
 ?。ㄈ├U費年限養老金標準根據長繳多得的原則,按繳費年限分段計發。目前暫定為:繳費5年(含5年)以下的,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按1元/年計發;繳費6年(含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從第6年起按2元/年計發;繳費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從第11年起按3元/年計發。
  第十八條  復員退伍軍人、轉業士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并加發優待養老金(具體辦法附后)。被判刑、勞教或開除、除名處理的,其軍齡不再視同繳費年限,并取消相應待遇。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死亡的,其親屬應在死亡后30日內憑村委會(社區)證明、火葬發票原件、辦理人員身份證原件等到市社保處辦理有關手續,終止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退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政府補貼及其利息除外)。
  參保人員在享受養老金待遇期間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費,喪葬補助費標準按死亡當月基礎養老金標準的20個月計發。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在按月享受養老金待遇期間被判刑或勞教的,在服刑或勞教期間不再享受養老金待遇,刑滿或勞教期滿后,養老金按判刑或勞教前標準發放。
   
  第五章  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戶口遷出本市的,應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戶口遷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若無法轉移的,憑戶口本、《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到市社保處辦理相關手續,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并退還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參保人員在享受養老金待遇期間戶口遷出本市的,從遷出的次月起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停發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戶口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變動的,應在變動后30日內到戶口遷出地和遷入地所在的鎮(街道)勞保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戶口從外省市遷入本市且已在外省市參加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應在戶口遷入后的30日內到遷入地所在的鎮(街道)勞保所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六章  與其他養老保險的關系
  第二十四條  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ㄒ唬┏青l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實施前,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且已按月享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的,其養老金繼續發給,同時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
 ?。ǘ┏青l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實施后,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未滿60周歲的,可將已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退還本人。也可將已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已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轉入當年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平均繳費額(平均繳費額指五個繳費標準的平均值,下同)折算繳費年限(折算的繳費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不滿1年的按1年折算,下同)并繼續繳費。
  第二十五條  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ㄒ唬┏青l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實施后,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的,在年滿60周歲時,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選擇退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終止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也可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戶籍所在地村(社區)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并終止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其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按轉入當年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平均繳費額折算繳費年限。參保人員終止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后,同時終止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ǘ┏青l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實施后,參保人員因就業等原因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年滿60周歲時,符合按月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政府補貼及其利息除外)全部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轉入當月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的最低繳費標準折算繳費年限(折算的繳費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折算),折算的繳費年限不予以抵扣參保人員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期間中斷的繳費年限。
 ?。ㄈ┏青l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同一年度不得同時參保繳費。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在中斷繳費的當年,不得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當年已繳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后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還繳費當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在中斷繳費期間,繳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后因各種原因補繳了中斷期間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退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斷期間已繳納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
 ?。ㄋ模?010年1月1日前,年滿60周歲以上且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未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享受條件的參保人員,可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從符合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次月起停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轉為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與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義政發〔2008〕7號)的銜接
 ?。ㄒ唬┏青l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實施前,已享受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且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加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女已年滿55周歲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享受每月100元養老金,達到60周歲時,從到齡次月起加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ǘ┏青l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實施前,已參加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但未達到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享受年齡的人員,不再繳費。女年滿55周歲后每月享受100元的養老金待遇(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個人賬戶養老金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39個月計發,基礎養老金為100元減去個人賬戶養老金,下同),達到60周歲時,從到齡次月起加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七條  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ㄒ唬┏青l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實施前,已享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民養老保險待遇且已年滿60周歲的人員加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ǘ┏青l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實施后,未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可同時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民養老保險,養老金疊加享受。
 ?。ㄈ﹨⒈H藛T在享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民養老保險待遇期間,因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協議中斷或協議到期后不再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為享受每月100元的養老金。但2010年1月1日前已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予以保留。
 ?。ㄋ模﹨⒈H藛T未享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民養老保險待遇前,因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協議中斷或協議到期后不再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退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終止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民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八條  與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銜接
 ?。ㄒ唬┏青l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實施后,符合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如符合享受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社會優撫、農村“五?!焙统擎偂叭裏o”人員供養、精減職工和遺屬生活補助等待遇條件,可同時疊加享受。
 ?。ǘ┏青l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實施后,未年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可同時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疊加享受。2010年1月1日前,已享受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且已年滿60周歲的人員加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第七章  組織領導
  第二十九條  建立市、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網絡,三級控制、分級組織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十條  建立和完善各鎮(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各鎮(街)勞保所要配備2-3名專職管理人員,村(社區)要確定專職代辦員。
  第三十一條  工作職責:
 ?。ㄒ唬┦腥耸聞趧由鐣U暇重撠煶青l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組織實施;市社保處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承辦和基金管理。
 ?。ǘ└麈側嗣裾ń值擂k事處)負責組織轄區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實施,社會養老保險費籌集,參保人員資格認定、登記造冊、信息錄入等工作。
 ?。ㄈ┦胸斦重撠煶青l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及政府補助資金的籌集,提供個人繳費票據,落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各項工作經費。
 ?。ㄋ模┦袑徲嬀重撠煂Τ青l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及時向社會公示。
 ?。ㄎ澹┦泄簿重撠熖峁┍臼袘艏丝诘幕厩闆r,包括戶籍變動和被勞教、判刑的人員名單等。
 ?。┦忻裾重撠熖峁┍臼猩鐣灀?、農村“五?!?、城鎮“三無”人員、低保對象、復員退伍軍人、死亡人員名單;復員退伍軍人的軍齡認定。
 ?。ㄆ撸┦袣埪撠撠熖峁┲囟葰埣踩说幕厩闆r。
 ?。ò耍┦薪逃重撠熖峁?6周歲以上在校生的人員名單。
   
  第八章  基金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管理;編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及預算情況,按照社?;鸸芾淼南嚓P規定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行及時、準確的核算。每月向財政部門報送參保人數、享受待遇人數及基金收支情況。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專戶核算工作;審核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用款計劃;審核社保經辦機構編制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和決算。
  第三十三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顚S?,接受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轉借、挪用或侵占。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支出戶統一替換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支出戶使用。
      第三十四條  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監督委員會由市監察、人事勞動保障、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和鎮(街道)、經辦機構代表、參保人員代表組成。日常辦事機構設在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委員會每年聽取一次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和經辦機構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情況和預算、決算編制情況以及審計情況的匯報,對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任何人以偽造證件或其他手段參保、多領、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由市財政安排,主要用于支付基礎養老金、個人繳費補貼、繳費年限養老金和喪葬補助費等。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中補繳、折算的繳費年限不列入財政補貼范圍。
  第三十九條  從2010年1月1日起,義政辦發〔2008〕9號文件規定的先參加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后又一次性繳費轉為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不再執行。已辦理過一次性繳費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以前有關文件和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義政辦發〔2008〕7號《義烏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附:復員退伍軍人養老金計發辦法
   
   
  復員退伍軍人養老金計發辦法
   
  參保的復員退伍軍人按以下辦法計發養老金待遇:
  一、基礎養老金
  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當地的統一標準發給。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
  復員退伍軍人軍齡按以下標準賬戶化: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我市平均繳費額加上當年本市最低政府繳費補貼標準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下同)計算賬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三、繳費年限養老金
  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四、優待養老金
  復員退伍軍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養老金待遇的同時,每人每月再加發40元優待養老金。今后,該標準由省里適時統一調整。


# 義烏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最后編輯時間:20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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